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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七章 波涛汹涌


  如此社会,尊严确实太过轻贱,不过,却是我们本身仅有的东西了。遇着挫折,要抱紧些,万一松手,就再寻不会来。

  ————张秋枫

  媒体依然很热闹。

  讨厌张斯的人,大声声讨,要将他投进监狱,以警示民众,避免发生动乱;张斯的粉丝激烈反对,指责对方厚颜无耻,莫名其妙;中间派的人,更希望用一种温和的手段,来消弭这件事的影响。

  一位专家,在接受采访时,说道:“若张斯不被惩处,置法律于何地?”

  这是一个打不开的死结,张斯确实触犯了法律,而法律要求他接受制裁。这正是张斯的支持者担心的地方,若真有人以此来抓张斯,他们该如何抵挡?

  谈到法律,可是个严肃的东西,就不那么近人情了。

  而当谢敏振听到这种言论时,在他的评论中,只写了一句话:“法律为人而存在,如果它妨碍了人类的善良与正义,那么,它已没有存在的意义,该换掉了!”

  当真石破天惊,这句霸气侧漏的话,霎时便传遍了天下。

  桃源中学的学生,看谢敏振的眼神,畏惧而又崇拜。

  大家一直在讨论张斯是否承受处罚的事情,而他已经在思考废除法律的事了,尽管没什么实现的可能,但他的勇气使大家折服。

  而他的言论,确实是对的,甚至深得人心。

  没有激昂的反驳,没有曲折的论述,也没有尖刻的讽刺,而是以最堂堂正正的方式,从容淡定表达自己的观点。

  张斯是对的,如果他与法律冲突,那么,便废除法律!

  这就是谢敏振的观点,简短却激越,使人看了莫名地精神抖擞。

  本来,民众是偏于中间派的看法,让张斯表个态,事情便算结束了。谢敏振此言一出,不免要引起新一轮的热潮,大家思虑,为了法律的尊严,需要张斯认错,可是,法律真的有尊严么?

  若它是错的,也值得维护么?

  单从理论上讲,这实在不是什么高深的题目,存善去恶,三岁小儿亦知区别。可既涉及现实,有许多忌讳不敢犯,有许多落网不能冲决,徘徊犹豫,往往只能留恋歧路。

  谢敏振是义正言辞,心无愧怍,媒体却不敢附和,一时倒显得声寂音孤。

  而暗潮涌动,报刊虽不登载,并不能说明没有议论。

  有人试着转移注意力,将目光投向张斯,希望借他的表态,遮掩这段言论。

  《桃源报》顺应趋势,刊载了他的口授文字,却并不能如他们所愿:

  “张某年幼无知,所为之事,欠思量而错谬者甚多,难以计数,却不包括眼前情形。家父厌世极早,未能亲加抚育,课以知识,唯重本心一事,竟随其言行,得以铭记。

  如今回念,并不曾有所触犯。

  桥塌种种,出于义愤,事属鲁莽,却不敢承认做错了什么。若可以重来,定然再做一遍,无丝毫悔意。

  读者来信,出于爱护,谆谆教导,劝出面认错,以全身誉。

  善意可感,在此致谢,并报深歉,不能如信中所言进行。

  既不承认有错,自然不敢声明,以此虚伪之举,作自污之行。若政府有其它考虑,系以绳索,拘以牢狱,张某无以为抗,只得于家中静候。

  得保本心,已算万幸,至于其它,不敢多加奢望。”

  白纸黑字,明明白白印在纸上,尽管看似温文谦和,不卑不亢的语气中,仍透着森森之意,读来触目惊心。

  谢敏振虽霸气侧漏,毕竟是纯理论的言谈,张斯则以事论事,在叙述具体情况。

  文章写的清晰,通篇看来,只是四个字:死不认错。

  读者惊心,是因为如此一来,他的立场顿时鲜明,竟是站到了官家对面。既在华夏的土地上,法律说来,不过是虚言条文,官家的话,才可算无上法律。

  只需一个简单的理由,便能使你永世不得超生。

  一些人物见状,不禁蠢蠢欲动。

  想尿的远,还得顺风解裤带。

  官家对此,一直没什么反应,不知作何打算。思虑起来,大概是等着舆论先行,再处以惩罚,到时候便显得名正言顺了。

  溜须拍马之徒,自以为会意,忙准备文章,接连发表。

  炮火十分猛烈,多在法律上下功夫。

  因为论及人品道德,张斯已誉满天下,可算第一流的人物了。民众对他佩服崇拜,树立作偶像,就连今次的表态,也获得一片赞赏。若是有人在这方面下功夫,必定惹人反感,搬石头砸自己脚。

  攻击的炮火特地绕开,不触及这方面。

  “张斯对民众不很负责,他自己毕竟是一特例,若非前时积了偌大名声,事情如今将是另一番模样。

  而从民众的盲从习性看,对他的行为最易模仿。

  彼时惹出祸患,张斯能能他们抵挡?

  个人的对错,需置于大局中考虑,为一人的颜面,却以众人的利益作冒险,实在得不偿失。如此,又何敢称无错?

  以他的年幼,虽有血气之勇,而无沉虑之思,所为所行,即算正义,也近于任性。

  政府部门负治安之责,管理民众,则不能以此作规范。为示公平,须得对照法律,逐条细查,一则一,二则二,如此庶可使人钦服,平息议论……”

  言辞尚算通顺,堂而皇之,初读确实凛凛大义,令人折服。

  只不知“大局”到底是什么,张斯又会破坏“大局”。

  另一位机关人员,也发了一篇文章,与此有几分相似:

  “法律为公器,高悬在上,一文一字,波及百姓,干系深广。影响民众,不知凡几,不当因一人之故,废弃或更改。

  张斯挟名望以自重,拒绝声明认错,似有蔑视之意。

  若不能按律处理,则可看作承认特权,后人以此为例,恐纷扰更多……”

  此辈人物,最爱大言欺人,明明没影的事,却硬往别人头上套。

  张斯自始至终,都不曾有蔑视法律的言语,更与特权无分毫关系。此人闭门造车,生搬硬套,将二者联系在一起,人品学问都无可观处,唯想象力颇值一赞。

  也有不明所以的人,受此蛊惑,发文支持。

  这类人并非有意,只乍听此辈言论,被哄骗了,也兴致勃勃来参加:

  “听人谈论,竟欲发起法律,当真如同儿戏,不值一哂。

  此是书生之言,分明不通世事。虽是简单条例,自商榷至论定,也要花去无数人力,极多时间。既成明文,必定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,牵一发而动全身,影响所及,又岂能以儿戏相待?

  在笔者观来,谢先生之言,出于意气,无非想助自己学生,免法律之责。情操固然可嘉,而理性缺乏,却不值提倡。

  当然,张斯所为,确实有特殊处,惩处不该免,可过可酌情减轻……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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